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物流公司签订《道路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某产业园项目内的东、西主道路及广场硬化工程。施工中原告增加了北停车场道路面积。2023年5月10日,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双方确认工程总价款为414万余元,预留3%作为质保金。
2023年9月18日,双方就工程款支付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于同年9月30日前支付97%的工程款,逾期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若11月31日前仍未履行,则按原合同约定的以房抵款形式执行。因被告逾期未付款,双方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以某产业园内某号楼房屋抵偿400万余元工程款。然而,被告交房后,因该楼未办理建设手续,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另查明,被告开发的该项目至今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及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14万余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1. 涉案施工合同及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
2. 以房抵债协议未能履行,原工程款金钱债务是否消灭;
3. 合同无效情况下,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节点应如何确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涉案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验收且无质量问题,无法返还,被告应参照合同结算价款折价补偿原告414万余元,3%质保金亦应一并返还。
关于以房抵债,因11号楼无相关建设手续无法取得所有权,以物抵债目的无法实现,原工程款金钱债务不消灭,原告有权主张金钱债务。
关于利息,因合同无效,双方约定亦无效。为防止当事人获得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利益,付款节点及质保金返还期限参照合同约定适用。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利息应按一年期LPR计算,不支持4倍LPR的诉请。其中97%的工程款402万余元自2023年10月1日起算,质保金12万余元自2024年5月10日起算。
最终判决:被告某物流公司折价补偿原告某建筑公司道路建设款41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万余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王兆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在合同因缺乏规划许可被认定无效的不利局面下,王律师准确援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确保原告工程款债权得到支持。其次,针对“以房抵债”协议,王律师敏锐指出因房屋无合法手续导致抵债目的无法实现,成功论证原金钱债务未消灭,打破了被告企图以无效房产抵债的抗辩。最后,在利息主张上,通过精准计算起算节点,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资金占用损失。王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庭审表现,最终促成原告胜诉,全额收回414万余元工程款。
王兆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