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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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光律师成功办理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王兆光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23人看过 举报

2026-09-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加工合同书》,约定被告为原告加工裙子及上衣共计4万件,用于出口韩国。原告主张,被告生产安排不利,首期交货严重逾期且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韩国客户索赔。后经协商延期,被告仍拒绝交付剩余服装,致使订单被取消。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面料等直接经济损失34万余元。

被告辩称,因疫情不可抗力,部分上衣已由原告同意转交其他工厂加工。此外,双方已就逾期交货及质量问题达成《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赔偿4万元,被告已全额支付,双方纠纷已了结,原告再次起诉属虚假诉讼。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与韩国客户的合同、索赔邮件录屏、微信聊天记录及购销合同等证据,证明被告违约及实际损失。被告则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并申请中间人温某甲出庭作证,证明部分订单已变更加工方,且《协议书》已涵盖所有赔偿事宜。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所约定的赔偿范围,是否涵盖了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未交付货物面料损失。

原告主张,《协议书》仅针对货品质量、交期问题导致的索赔损失,与本案主张的未交付货物面料损失无关。被告则主张,结合协议签订背景及中间人证言,该4万元赔偿系针对原告因疫情不再提货及所有违约损失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双方关于《加工合同书》的赔偿事宜已全部了结。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加工合同书》合法有效。关于《协议书》赔偿范围的确定,应结合签订背景综合认定。该协议签订于原告起诉之后、纠纷尚未实质化解的诉前调解阶段。从时间逻辑看,被告有理由相信《协议书》约定的赔偿事项涵盖了原告起诉主张的纠纷范畴。结合中间人温某甲出庭证言,其证实签订协议时原告表示因疫情不再提货,要求被告赔偿4万元包括所有事情及损失。因此,被告对《协议书》赔偿范围的理解更符合常理,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已依约支付4万元赔偿款,原告再次要求赔偿损失与约相悖,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王兆光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敏锐捕捉到双方曾签订《协议书》这一关键事实,将其作为阻断原告重复索赔的核心抗辩理由。其次,巧妙组织证据,通过申请关键中间人出庭作证,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还原了《协议书》系一揽子解决所有违约损失的真实背景。最后,庭审中逻辑严密,有力反驳了原告关于《协议书》仅针对部分损失的片面主张,促使法院采信被告观点,最终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兆光律师,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主任,九三学社社员,法学学士、法律硕士、在职民商法学博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诗歌学会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4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间借贷、行政诉讼、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
1411420********46 刑事辩护、民间借贷、行政诉讼、交通事故、合同纠纷